2022-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民用机场领域从业单位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组织方式
第三条 申报参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营三年及以上的民用机场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协会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法、依规采集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审定。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在有效期内,由协会负责对评价单位进行年度复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六条 协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业务状况、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状况、财务状况、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 五级,其中:
AAA 级(优秀信用单位):表示被评价单位的业务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AA 级(良好信用单位):表示被评价单位的业务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A 级(较好信用单位):表示被评价单位的业务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B 级(一般信用单位):表示被评价单位的业务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C 级(较差信用单位):表示被评价单位的业务能力差、人员素质低、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第四章 评价数据采集
第八条 信用评价所需信息应当来源于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及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反应申请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提供的,或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反映申请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应纳入信用信息采集来源。协会将定期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单位信用信息,对出现活动异常或严重失信的申请单位进行问询及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将申请单位信用
信息提供给民航行政机关参考使用。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价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报送相关资料;
(二)评价机构对申请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与申请单位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评价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四)评价机构形成初评报告;
(五)协会向申请单位反馈初评结果并征询申请单位意见;
(六)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审;
(七)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5 天;
(八)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协会核实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评议;
(九)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评价结果;
(十)协会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对申请单位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价资料和评价结果进行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共享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协会有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协会及有关信息平台共享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协会应当对被评价单位的不良记录和行为进行采集、整理和记录。对发现有重大信用隐患的单位,应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及有关平台发出信用风险提示,并在年度复核中对存在信用隐患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被评价单位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机场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