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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 专家认为机场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2019-06-19

近日,以“完善机场管理、提升治理能力”为主题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下称《条例》)十周年研讨会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召开。与会者从法律和管理等角度,系统总结《条例》的实施情况,就《条例》制订实施的积极意义、历史局限及修订建议进行充分研讨。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主办,由机场协会法律委员会、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法学会承办。来自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机场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北京航空法学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学者及23家机场集团的领导、法务部门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航空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条例》,是民用机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有效地推进了我国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运输机场达到235个,其中千万级机场达到37个,高原高高原机场达35个;机场旅客吞吐量为12.6亿人次,货邮吞吐量为1674.02万吨,保障航班起降1108.83万架次,机场在航空运输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值此《条例》实施10周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即将开航之际,研讨会的召开,对于推进我国机场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理事长王瑞萍指出,应进一步确立和规范机场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公共属性。“由于对机场公共性的定位不理解,十年来,机场公共性定位落实得不彻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王云访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鹏从公物法的角度,认为机场具有公物属性。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对公物的所有权获得概括性的管理权能,但是,这种权能不充分时,可以通过管制性的法律进行增强,或者直接授予行政性的权力。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副总监刘绍杰建议,明确机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充实细化公共事务管理权限,机场管理机构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需要更为有效的控制手段,对机场管理机构的授权应以必要授权、有限授权、法定授权和监督机制完善为基础。

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是此次研讨会代表热议的又一话题。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王立新指出,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权并不相同。法律依据不同,内容不同,不能将特许经营套用到机场业务中。

北京航空法学会会长董念清教授认为,机场如要实施有偿转让经营权,必须明确该权利的来源,明确这项权利的主体,《条例》的修订应在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方面作出明确授权或规定,否则,该权利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在实践中推行实施。

机场建设的快速推进,特别是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如何管理机场成为民航政府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中国民航局机场司高天处长提出,对机场不仅要实施分类管理,也要分级管理。他介绍了通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从思路形成到制度设计再到管理实践的全过程。机场的分类分级管理,对于下一步《条例》的修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航局政法司副巡视员张清春回顾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时代局限,并希望抓住民航法修订的契机,将相关意见建议充实进去。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法务部副总经理高坤霞指出,由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坐落在北京和河北两省交界处,跨省域机场的管理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审计部部长胡新月介绍了《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她指出,新事物(如无人机)、新产业(如通用航空产业)的出现和发展,给机场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条例》下一步的修订,应吸纳实践经验,加强国际比较,梳理立法缺陷,继承先进成果,以保证安全、规范市场、有效监管、引领改革为导向,完善民用机场法律制度,为我国民用机场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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