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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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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1-09-15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指本会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的专业领域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不以任何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依据服务民用机场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坚持优化功能,注重组织效率,专业宽窄适度,紧紧围绕平安、绿色、智慧、人文机场建设等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侧重专业领域改革与发展研究,突出智力支持与服务。分会侧重分类会员发展服务,突出平台功能。

第七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专业领域一致,名称规范:中国民用机场协会XXX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设立、解散、分立、合并分支机构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对外发布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任期原则上与本会理事会同步。分支机构换届应当提前45个工作日向本会报送换届请示,经批准后召开换届大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数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最多不超过10人,总干事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家委员。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最多不超过15人、总干事1人。

依据工作需要,经本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增设副总干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协会工作;

(二) 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 具有较好沟通能力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五)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

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长或秘书处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填写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信息表》,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经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主任(会长)职责:

(一) 全面主持分支机构工作;

(二)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三) 推动年度计划实施;

(四) 及时向本会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副会长)职责:

(一) 协助主任(会长)落实各项工作。

(二) 完成主任(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干事职责:

按照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招聘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招聘按照本会《秘书处员工聘任管理办法》执行,被聘人员基本信息及聘任手续报秘书处综合部备案。

第十五条 受聘专职人员薪酬福利由分会按照《中国民用机场协会薪酬福利管理规定》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和《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专业领域或会员分类边界,尊重会员发展诉求。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重大工作方案实行事前再审制度。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由秘书处审核报批后下发通知。分会年度计划内重大工作,由本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会下发通知。

分支机构计划外工作应当一事一报,经本会主要领导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参加涉外或港澳台地区活动,应当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送本会秘书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举办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活动,不得单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二十二条 分会可以刻制业务印章。业务印章管理按照《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会员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会员管理部应当对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成绩突出的由本会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理事长办公会可以对分支机构或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或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撤换负责人、调整或撤销分支机构:

(一) 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另行制定章程的;

(三)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的;

(四) 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五) 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未与本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做出区分的;

(六)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的;

(七) 其他分支机构或负责人不当行使职权给本会带来负面影响或非法组织发生勾连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预算和业务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预算和管理。预算编制和收支手续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接受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机构财务审计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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